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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填报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通知

点击:时间:2022-04-11

全区化妆品注册备案人、生产企业:

为贯彻落实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工作,按照《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<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>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1年第35号)要求,自2022年1月1日起,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,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,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,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,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。

请于2022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药监局网上办事大厅(https://zwfw.nmpa.gov.cn)开通注册人/备案人权限,完成历史产品确认后,提交年度报告。逾期未提交的,将依照相关法规处置。

附件: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《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》有关事项的公告(2021年 第35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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